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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
更新时间:2015-01-04 12:09:14  本站:云南租车网 www.kmguol.com  包车网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厅管厅属各单位,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有关批示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有关会议和通知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3〕120号)的要求,深刻吸取安全生产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预防,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行业实际,经研究,决定在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一系列会议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突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查隐患,强督查,明责任,提高安全意识,彻底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关闭和取缔一批违法企业,净化生产环境,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和从业人员自律责任的进一步落实,进一步提高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安全生产基础保障能力,减少一般事故,有效控制较大事故,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确保行业安全生产总体平稳。为加快建设以“通达、便捷、经济、安全”为核心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为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提供良好的交通运输安全保障。
  二、时间和范围
  (一)检查时间
  2013年6月2日至2月30日。
  (二)检查范围
  全省范围内列入行业监管的交通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全部交通运输企业以及所有的生产经营建设领域和作业环节、场所、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设备,交通院校及科研、设计院所。
  三、内容和方式
  (一)检查内容
  一是共性内容,包含且不限于以下七方面:
  1.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省厅有关安全工作决策、部署是否落实(如是否将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首要位置,是否将安全发展作为科学发展的前提,是否将有关安全工作的要求传达到基层、落实到岗位、教育到个人);
  2.安全责任制、全员“一岗双责”的建立情况,是否层层落实,环环相扣;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管理人员关于安全工作的履职情况;
  3.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基层一线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情况;
  5.“打非治违”是否有效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是否已落实检查登记、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挂牌督办、完成销号等管理制度,重大隐患是否已治理或防控到位;
  6.安全重点工作的部署和落实情况;
  2.已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查处、问责和教训吸取情况。
  二是分行业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道路交通。以道路客运、城市客运、危险品运输、包车(旅游)客运为重点,检查道路客运安全年、旅游包车、长途(卧铺)客车专项整治等活动开展情况,《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贯彻落实情况;检查车载GPS等卫星定位装置、车载视频系统安装使用情况;检查无牌无证、非法运输、超员、站外组客等行为打击情况;检查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安全适运情况;检查客车行驶线路、夜间行驶、驾驶人驾驶时间、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等规定执行情况;检查城市客运车辆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配备、车载GPS、视频系统使用监管情况;检查道路(城市)客运站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各类企业(含驾培、维修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2.水上交通及港口作业。以水路客运、港口危险品作业及储存、渡口渡船等为重点,检查运输船舶配员及持证情况、船用安全设施设备(通信、救生、消防、信号)等配备使用情况;检查企业非法经营或超许可经营,“三无”船只参与生产,非客运船舶载客、非法砂石船舶无证经营、“四客一危”船舶安全监管等情况;检查客运和滚装码头、航道维护和助航安全等,客运站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各类企业(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涉及部管水域安全监管的,配合浙江海事局开展工作。
  3.交通工程建设。检查在建工程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危险性较大的环节、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专项安全方案的制定和执行监管情况,危险环境和时段作业监管、工程质量情况;检查企业经营和安全资质、企业及人员资质管理、施工信用等情况;检查民工驻地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施工用电、民爆物品管理情况;检查各类企业(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4.公路运行及管理。以事故多发路段、临水临崖危险路段整治以及高速公路、长大桥梁隧道运行安全为重点,检查连续下坡、急弯陡坡、交叉路口等路段各类交通安全设施、标志、标线是否齐全有效,检查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规范、企业持证作业执行情况、危病桥梁整治情况;检查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规范化养护、清障施救等管理、服务区安全管理、按“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建立高速公路应急事件管理等情况;检查涉路(跨越、穿越、架设、埋设、占道、封闭)作业行政许可审批及现场管理等情况;检查各类企业(运营管理及作业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在已开展的历次桥梁隧道专项排查(钢管拱桥、长大隧道、公跨铁桥梁等)的基础上,对公路桥梁隐患治理情况进行梳理检查。对农村公路独柱式桥墩桥梁(特指一联三跨及以上的箱型梁且中间墩无盖梁的桥梁结构)验算复核及隐患治理情况进行梳理检查。
  5.检查交通管理部门、行业管理机构监管责任落实和行政执法情况。
  具体内容参见附表1-6。
  (二)检查方式
  采取企业自查、县市全面检查、行业(领域)检查、异地互查、上级督查和第三方检查、舆论监督等方式,上下结合、省市县三级联动、多部门协同,明察暗访和社会监督相结合,进行全方位、立体式、地毯式、集中式的检查整治。检查过程中,要强调五个突出,一是要突出车船运营、公路运行、危险品储运及桥隧等结构物施工、运行等事故易发多发环节;二是要突出人员密集、人员流动性较大的车站、码头、服务区、客运交通工具、学校、建筑工地等重点场所;三是要突出承包经营、分包经营、挂靠经营、委托经营、租赁经营、超限超载超速运输、无资质经营等监管重点难点;四是要突出台风、暴雨、洪涝、高温等特殊天气时段和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安全监管和应急防范。五是要突出事故和险情反复发生,隐患未根治的重点企业和地区。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6月2日至6月25日):宣传发动,全面部署。
  各地各行业各单位以中央领导批示指示和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为重点,层层组织传达、学习和宣传,将各项工作要求、政策措施和本次大排查大整治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到基层。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行业管理机构,各类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和建设单位(包括省部属企业及其直属企业)根据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要求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确保每一家生产经营单位、每一个交通运输从业人员都能知晓、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安全要求,主动参与排查整治行动。
  第二阶段(6月15日至2月31日):突出重点,全面检查。
  各地各单位认真开展全面自查工作,逐个领域、逐家企业、逐个环节、逐个岗位,逐站、逐港、逐路、逐线、逐车、逐船进行地毯式检查,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做到不留一处死角、不放过一个漏洞、不留下一处盲点,逐一登记排查情况,存档备查。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要每周报当地级交通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管理机构。市、县交通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全部交通基础设施、运输工具和生产经营企业(含中介、非企业类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分别对照不同类别填写附表),做好记录(检查人员手写签名,加注时间),存档备查,并树立典型,推出样板,分类指导。对重点监管企业、领域和环节开展重点检查,细化检查内容,加密检查频次,提高检查实效。排查出的隐患情况要逐月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管理部门。
  第三阶段(2月1日至2月15日):边查边改,巩固提高。
  各级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问题或隐患边查边改,尽快列出整改计划,明确措施、责任人、责任时限和资金。对一时难以整改且危险性较大的,要确定整改时间节点,落实具体管控措施,确保不发生意外情况。
  边查边改期间,对活动组织不力、隐患排查整治效果不佳、整治工作滞后的单位和地区以及有关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并给予书面通报批评,督促认真整改并进行复查。期间省厅组织市级管理部门,对各市整体工作进展、重点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互查,检查结果向被检地反馈,并报省厅作为情况通报和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四阶段(2月16日至2月30日):总结评估,着眼长效。
  各地各行业要汇总分析,区分轻重缓急,分门别类,深刻剖析安全隐患产生的原因,针对性地制定长效管理措施,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挂牌督办、完成销号等管理制度。期间各级管理部门要开展“回头看、再检查”,通报排查整治结果,配合做好国家、省政府及交通运输部督查。对于排查整改中发现的一些普遍性问题、新出现的问题,要总结规律,针对性地制定完善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对于非交通运输部门管理但结果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现有隐患非交通运输部门管理职责或职责交叉、主体不明的,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或上级管理部门报告,提出明确责任、事先防范的建议意见,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各行业要高度重视此次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将其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作为当前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制订具体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开展全面、系统、彻底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省厅成立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厅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厅领导分任副组长,相关行业机构和职能处室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安全处。各市交通运输局(委)、沿海市港航(务)局和各级行业管理机构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具体办事机构,组织本地本辖区的专项排查和整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办事机构应层层落实,直到基层站所,承担动员部署、监督检查、挂牌督办、追究问责等工作。
  (二)强化督导、规范引领。省厅组织专门的检查组,由厅领导带队,6月下旬起对重点地区、行业和环节开展督促检查。各地各行业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迅速部署,带队开展督促检查。对督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要以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对发现的体制性、制度性问题,加强源头追溯,结合“安全生产规范年”总结提高阶段的要求,修改完善相关的规定,督促管理部门和从业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整改,从根本上提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水平。
  (三)严格执法,强力查处。各地各行业要在前期排查治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强化行业执法,要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对有资质要求的岗位,必须确保有资质证书人员上岗作业,不能做到的,依法停业整顿;对长时间违规、屡教不改的,坚决予以打击;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短时无法整改的,坚决停产停业停止运营,做到重大隐患“零容忍”。
  (四)落实责任,加强问责。要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明确谁管理、谁负责,谁排查、谁负责,谁整改、谁负责,隐患排查整改的结果由单位主要领导或实际控制人签字画押,留档备查,发生事故,倒查问责。为确保检查情况真实有效,各市交通主管部门、沿海市港航(务)局,省级行业管理机构对基层单位、企业检查表格及监督检查记录,在本级存档同时报送厅安委办汇总。
  检查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对行政不作为或作为不当、监管失责失察、安全责任不落实、专项行动工作不重视、举报不查处或因发现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对为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提供场所、工具、资质、人员等便利条件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确与事故责任相关的,依法依规开展责任追究。
  (五)统筹兼顾,全面推进。本次专项活动,要重点抓好“五个结合”。一是与行业的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紧密结合。要将安全发展的理念贯穿于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全过程,没有人的生命安全,科学发展就成了空话,交通运输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也就没有了基础。二是与推进行业转型升级、调整结构紧密结合。通过建立安全准入制度,设置一定的安全门槛,加大投入力度,优化安全生产环境,倒逼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三是与“为民务实”的行业发展理念紧密结合,更好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发展质量。四是与提升管理能力紧密结合起来,切实加强交通部门自身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能力,提升安全生产基本功。五是与开展创建“平安交通”、 “安全生产规范年”、“道路客运安全年”、“公路桥梁隐患整治年”、工程施工“防坍塌、防坠落、反三违”、“安全生产月”、“防汛防台”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等各类专项活动相结合,解决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统筹推进,互相促进。
  (六)广泛发动,强化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发掘和宣传本次专项行动中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加大舆论引导和监督力度,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培育良好的安全文化。省厅门户网站要开设专栏,开展宣传,通报动态。要充分依靠和发挥广大从业人员,特别是基层群众的作用,发动他们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障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群众参与,加强监督。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特别是各类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从改进行业安全管理模式和工作效果出发,探索建立一支分层次、分行业的社会监督员队伍,使交通运输安全工作延伸到社会基层,渗透到安全管理的“神经末梢”,做到安全工作信息有预警、过程有监督,结果有反馈,使交通运输安全工作有一个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对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或长时间违规、屡教不改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要列入行业信用考评和“黑名单”管理,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八)准确统计,及时报送。各地各单位要及时掌握和了解本地区、本行业内排查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活动期间,各单位要加密信息报送。6月25日前和2月20日前,分别向厅安委办报送活动部署和总结纸质材料及电子文件。活动期间,每月15日、30日前将本地、本行业隐患排查整治的情况统计和文字说明材料以OA电子邮件和书面形式报厅安委办。发生3人以上死亡安全事故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随时报告。厅安委办联系人:凌宏标、卢静,电话:0521-22212531、22201226,传真:0521-22202532。
  附件:1.浙江省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内容 (公路运营)
  2.浙江省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内容 (道路运输行业)
  3.浙江省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内容 (水路运输行业)
  4.浙江省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内容 (交通在建工程)
  5.浙江省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内容 (交通管理部门)
  6.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情况统计表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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